【案情】
产品质量一直都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江苏沛县的小张自去年在蚌埠买了一部诺基亚手机后,一直闹心到现在。
去年出差到蚌埠后,小张在芳芳经营的手机店买了一部诺基亚手机,回家后发现无法充电,同年
被告芳芳认为,原告从我商场所买的手机是正版手机,有发票和保修手续,如手机有问题,原告凭保修卡和发票在当地的服务部即可保修,并不需要他本人来蚌埠更换,我方在见至客服检测单后也立即给予换新,因此我方并无过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手机三包法等规定,我们履行了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并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请法院依法判决。。
【裁判】
经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400元赔偿款,驳回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
【评析】
销售者应当保证售出商品具备应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如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销售者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所购手机经检测确实存在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并在维修过程中支付了往返的车旅费用,该费用的产生与产品的质量问题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对该部分中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虽向法庭提交了90余张车票单据,但其在庭审中自述为了维修手机来蚌埠市四次、被告虽只认可三次,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审核后以四次为依据计算该部分费用。原告往返沛县与蚌埠市一次的汽车票与火车票合计费用为84元,加上合理的转车费用,本院以每次100元计算,四次共计为400元。本案中,原告还主张被告赔偿其误工费、食宿费、通讯费、材料费等费用,但因所提交证据与本案均缺乏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