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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心的手机
作者:施君  发布时间:2013-01-05 09:17:21 打印 字号: | |

【案情】

产品质量一直都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江苏沛县的小张自去年在蚌埠买了一部诺基亚手机后,一直闹心到现在。

去年出差到蚌埠后,小张在芳芳经营的手机店买了一部诺基亚手机,回家后发现无法充电,同年1011119日小张分别从沛县跑到在徐州的诺基亚客户服务中心维修两次后,确认为充电故障,1211该中心为小张更换了一部同款新手机,但之后的性能检测报告检测新手机仍存在充电故障,小张认为手机存在问题与销售者有着无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又从沛县往返蚌埠四次到芳芳的手机店和蚌埠优得诺基亚客户服务中心对该手机进行了检测,检测后确认该手机无故障,只需要更换充电器,最终芳芳为其更换充电器后,该手机终于能正常使用。事情处理完了,小张却不走了,理由是为了一部八百多元的手机,自己从沛县往返蚌埠多次产生了车旅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讯费、材料费共计三千多元,要求芳芳予以赔偿。

被告芳芳认为,原告从我商场所买的手机是正版手机,有发票和保修手续,如手机有问题,原告凭保修卡和发票在当地的服务部即可保修,并不需要他本人来蚌埠更换,我方在见至客服检测单后也立即给予换新,因此我方并无过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手机三包法等规定,我们履行了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并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请法院依法判决。。

【裁判】

经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400元赔偿款,驳回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

【评析】

销售者应当保证售出商品具备应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如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销售者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所购手机经检测确实存在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并在维修过程中支付了往返的车旅费用,该费用的产生与产品的质量问题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对该部分中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虽向法庭提交了90余张车票单据,但其在庭审中自述为了维修手机来蚌埠市四次、被告虽只认可三次,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审核后以四次为依据计算该部分费用。原告往返沛县与蚌埠市一次的汽车票与火车票合计费用为84元,加上合理的转车费用,本院以每次100元计算,四次共计为400元。本案中,原告还主张被告赔偿其误工费、食宿费、通讯费、材料费等费用,但因所提交证据与本案均缺乏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蚌山法院网)
责任编辑: 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