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段论的形式上,有两个性质命题是前提,一个是结论。这三个性质命题的逻辑关系是:三个性质命题中的每一个主项或谓项概念都重复出现一次,因而实际上只有三个不同的词项,并且,其中只有一个词项是两个前提中都有的、起联接作用的词项。三段论推理就是借助于这个共同的词项,才使得其中的另外两个词项能够连接起来并进而得出结论的。
法律适用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而其中最重要的,也最典型的一类适用是法官的裁判,本文主要以法官的裁判为例出发。法律适用与逻辑存在着天然的联系。这一适用逻辑又称法律推理。无论成文法系还是判例法系在法律适用中所运用的这种逻辑形式,都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式逻辑,即形式推理。只是判例法系国家法官在裁判时要对判例归纳,利用区分等原则先找到可以适用的法律这样一环。
法律推理既然是三段论的推理形式,在有效性的评价标准等方面都应该符合三段论推理的有效性规则。然而,以有效性为例,对于逻辑三段论而言,“有效性”是其最终的诉求和评价标准。在逻辑学中,推理的有效性依赖于推理形式的有效性。就一个推理形式而言,无论对其中的变项作任意的代入,都不会出现前提真而结论假的情况,那么该推理形式有效,相应的推理也有效。从逻辑学对有效性概念的描述可以看出, 有效性着重刻画的是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关系, 其目的在于确保前提为真时结论一定为真,所以,有的学者把“有效性”称为“保真性”——保证前提真时结论真。而至于前提本身是否为真的问题, 则需要由具体科学或常识经验来判断,逻辑学本身并不关心。逻辑三段论作为推理的一种重要类型, 当然只把有效性问题作为研究的重点和核心内容,作为自身追求的目标,而对前提是否真实的问题不加关注。与逻辑三段论不同,司法三段论则始终把“正当性”作为自身的评价标准和追求目标。“正当性”是一个非常复杂、难以准确定义的概念。除此之外,在推理模式上法律推理也是远远多出三段论推理模式的。这是三段论逻辑在法律适用中的特殊性所在。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