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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告前夫重婚吗
作者:章鸿雁   发布时间:2013-01-15 22:36:21 打印 字号: | |

    2011年12月31日,姚莉和丈夫田新明协议离婚。因为田新明在财产上做了些让步,姚莉和丈夫和平分手。前不久,田新明的一个同事告诉姚莉,田新明在离婚前就和一个女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人还生了一个男孩。姚莉非常震惊,觉得自己被骗了,她不能容忍这种谎言和背叛,想要告田新明重婚。

    问题:姚莉已不是田新明的妻子,还能到法院告他重婚罪吗?

    解答:根据法律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都构成重婚罪。

    姚莉的前夫在离婚前,就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他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不论姚莉是否和他离婚,作为受害人的姚莉都可以起诉他。但是,重婚罪属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有追诉时效的。所谓追诉时效,就是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过了这个期限,法律将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重婚罪的追诉时效是五年。姚莉和田新明离婚才一年,此时告他重婚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需要提醒的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因为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只是在双方离婚以后,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需要在一年以内到法院提出相关的请求。姚莉离婚到现在刚满一年,可以在告田新明重婚的同时,要求损害赔偿。(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