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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思考(一)
作者:汪润洲  发布时间:2013-01-21 16:32:18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葛某、何某等十人强奸案经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何某等三人提出上诉,其中一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二审立案时已满二十周岁,其中二人对原判认定的部分或全部事实提出异议,未上诉的被告人中有二人在二审审理期限内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周岁,有一人不满十八周岁。这是本院受理的2013年第一件未成年人刑事上诉案件的基本情况。由此,在适用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时,一些问题不可回避、值得思考,笔者在此抛砖引玉地谈谈个人理解。

    首先,该案是否属于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该案上诉人中有一人对全部犯罪事实提出异议,对其定罪可能产生影响;有一人对部分犯罪事实提出异议,对其量刑可能产生影响,均属于应当开庭的情形。那么,该案依法应当开庭审理。

    其次,该案开庭时,哪些人应当到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中的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周岁的,人民法院开庭时,一般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到庭。经法庭同意,近亲属可以发表意见。近亲属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应当记录在案。”同时,第二审程序一章中的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三)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如该案尚在一审阶段,没有特殊情况,则须通知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周岁的二被告人的近亲属到庭,正常情况下,他们的近亲属可能是父、母或同胞兄弟姊妹,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即“……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可见其到庭的同胞兄弟姊妹应当是成年人。但在二审阶段,未上诉的被告人依法可以不再传唤到庭,那么法院可以不通知上述二被告人的近亲属到庭。当然,除该案上诉人(如委托辩护人,还应包括辩护人)必须到庭外,该案开庭时仍不满十八周岁的那名被告人虽未上诉,亦未委托辩护人,法院如传唤其到庭,则依法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首次出现“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周岁”的语句,在此前的相关刑事法律中均无此提法和界定,甚至存在不同见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一书中认为,“审判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已能够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虽然有规定人民法院必须通知其原监护人到场,但为更充分保障犯罪时未成年、开庭时刚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应规定原则上通知原监护人到庭,但对于开庭时超过十九周岁的被告人,可以不必再通知原监护人到庭。”因此,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仅要关注“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这些年龄界限,而且要关注“二十周岁”这个新的年龄界限,以便在司法实务中更加准确地运用程序法。

(作者系蚌埠中院刑一庭审判员)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