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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有没有效力?
作者:章鸿雁   发布时间:2013-01-22 10:35:12 打印 字号: | |

     案例:胡某的妻子突染重病,要动一次大手术,需要12万元手术费,胡某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只好求助老同学从某。从某一直对胡某家的一本古代医药学孤本垂涎已久,就要求胡某以这本书作抵押担保,约定半年内还清,否则到期就以此书抵借款。仓促之下,胡某明知不妥还是答应下来。半年之间,胡某忙于照顾病中的妻子,没有时间筹钱还债。眼看约定的日期就要到来,实在无力归还,面对摩拳擦掌的从某,胡某痛苦不堪,无力回天。

    问题:胡某若不能偿还12万元借款,从某能直接获得该医药学孤本的所有权吗?

    解答:本案中胡某若不能偿还债务,则从某不能直接获得该孤本的所有权,而应该进行拍卖、折价或变卖,以所得价款偿还从某之债权。

    本案中涉及的条款属于典型的“流质条款”,即在抵押权设立之初,就约定债权到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于抵押权人所有,而不再拍卖变价。《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当抵押合同中包含了此类条款时,该条款无效。这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避免其经济上一时的困窘急迫被人所利用,以价值较高的财产来担保数额较小的债权,导致失去担保物的所有权,蒙受不合理的经济损失。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