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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发布的情况下如何做好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
作者:李金鑫   发布时间:2013-01-24 08:32:15 打印 字号: | |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该制度旨在调处司法实践中量大面广的数额较小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事财产纠纷。在新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的情况下,我们在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一个难点。

    1、关于小额诉讼案件的立案时限、举证期限、审限

关于小额诉讼的这些时限问题,笔者在参阅很多地方法院自己制定的《小额诉讼案件实施细则》后认为小额诉讼案件法院应自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3日内立案下庭,独任审理,简化程序,给予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的权利,但须经法院认可,原则上举证期限不得超过10天,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审结。

    2、哪些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哪些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笔者结合各地《细则》认为当事人起诉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小额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电信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拖欠水电煤费用产生的公用水电煤合同纠纷,责任划分明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身份关系明确的抚养费、赡养费纠纷,劳动关系明确的劳动报酬给付数额或给付时间上有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以及欠款数额明确的信用卡纠纷,均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需要确权的土地纠纷,人身关系纠纷、被告经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的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3、若当事人认为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涉嫌剥夺其上诉权,其不愿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仍要求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该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法院可以在开庭前印发给当事人诸如小额诉讼须知类型的材料,(并要求当事人签收)告知该案实行一审终审,并对为何实行一审终审作出解释。对待当事人不理解的情况,要耐心细致做出解释。不但要从小额诉讼程序是民诉法规定的,而民诉法属公法,公法具有强制性排除意思自治的角度解释,还要从我国为何制定小额诉讼程序的角度作出解释,让当事人知道推行小额诉讼是为了简化司法程序,节约当事人的诉讼经济花销,也是为了尽快实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4、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后,当事人如何实现判后的司法救济?

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得上诉,但仍然可以申请再审。如若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首先要做好判后释明答疑工作,其次要引导当事人走审判监督的渠道实现司法救济。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