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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因工受伤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陆叶  发布时间:2013-02-01 11:18:41 打印 字号: | |

    齐某诉某纸箱包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淮上区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齐某误工费2400元、护理费234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残疾赔偿金372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48.7元、鉴定费800元,合计48706.1元。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齐某补偿40000元,如逾期履行,则改为按原审判决执行。

    齐某系某纸箱包装公司的雇工。2010年12月13日齐某在工作中左手被印刷机碾伤,被送到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手软组织套脱伤,左手第1、2掌骨骨折伴第1、2掌指关节脱位,左手第3指近节指骨骨折,住院治疗45天,医疗费已由公司支付。2011年1月26日,齐某与公司达成协议,约定二次手术费用由公司负责,赔偿事宜在第二次手术后协商。此后,根据伤情恢复情况,做二次手术已无意义,齐某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诉讼。齐某要求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5404.6元。诉讼中,法院委托安徽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齐某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为伤后90天。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

    原告受雇于被告公司,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操作印刷机被碾伤左手,导致左手残疾,原告受伤与其从事的工作有关,被告应依法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淮上法院网)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