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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法院判决终需履行
作者:姚海彦 刘 敏   发布时间:2013-02-17 09:17:25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这句名言的含义是不讲信用是不行的。它告诫人们,做人要讲究诚信,然而当今社会的某些人却视诚信为无物,甚至置法院的判决于不顾,试图逃避法律责任。

    孙某于2010年2月10日因急需用钱向王某借款20000元,然而,经王某多次催要,孙某以只借10000元为由拒付,2012年3月16日,怀远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王某诉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

    孙某仍不以为然 ,无视法院作出的判决。2012年9月5日,王某向怀远县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材料,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向孙某下发执行通知书等材料,但是孙某仍表示自己没有钱偿还,态度强硬。执行法官找到孙某做思想工作,说明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后果,最终,孙某同意与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3年2月7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利息王某自愿放弃。和解协议达成后孙某即偿还了王某的10000元欠款。孙某当即表示剩下的余款一定会在期限内偿还,并对自己无视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表示惭愧。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