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论坛 > 以案释法
该情形下的仲裁裁决是否具有拘束力
作者:常美琴  发布时间:2013-02-19 08:56:28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12年4月4日,某公司与黄某签订一份《聘任书》,内容:某公司临时聘任黄某为销售经理,负责销售公司生产所有产品,临时聘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后若双方均感到满意可签订工式用工合同,并约定临时聘用期内黄某工资为每月5000元加提成等。2012年4月25日,黄某入职某公司。2012年8月21日,黄某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中7、8月份黄某的工资由某公司以“借支单”形式支付清。黄某在职期间,某公司未依法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9月,黄某向怀远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黄某2012年7月份工资5000元,2012年8月1日至8月21日期间工资4318.18元,2012年4月25日至8月21日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工资11586.77元,补缴2012年4月25日至8月21日蚌埠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2012年4月25日至8月2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3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元。2012年11月13日怀远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2】怀人劳仲裁字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向黄某支付8月份未足额发放的工资1318.18元,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工资11586.77元,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300元,经济补偿金2500元;某公司为黄某补缴2012年4月25日至8月21日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由黄某承担的部分由黄某自行承担;驳回黄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黄某的各项请求不予确认。

   【问题】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对未起诉仲裁裁决的一方,仲裁裁决是否具有拘束力?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虽然,本案中当事人一方某公司对仲裁裁决事项不服提起诉讼,怀远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怀人劳仲裁字18号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对于未起诉仲裁裁决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黄某,应视为该当事人服从仲裁裁决,法院在审理不服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时,在涉及未起诉裁决一方的权力义务时,仍应参考仲裁裁决对该当事人黄某的裁决结果作出判决。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