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养子女同亲生子女一样对养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拒不履行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禹会区法院快速执结一起养子女拒付赡养费的案件。
1957年,金喜被金乐收养,成为金乐的养子。近几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金喜拒绝对金乐履行赡养义务。金乐将金喜告上法庭。法院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被告家庭的经济状况,判决金喜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判决生效后一年内金喜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金乐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将金喜传唤至法院,经说服教育后,金喜有所悔悟,但认为自己现在患慢性病,没有能力履行,此时的金某仍存有法院不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侥幸心里,在赡养费问题上打起了“太极”。在执行人员办理拘留手续过程中,又对其行为批评、教育。在法律的威慑和执行人员的思想动员下,金喜认识到想耍赖也赖不过去了,遂答应立即履行,于是通知其家人将所欠2400元赡养费及执行费全部送到法院。案件的快速执行完毕及时维护了被赡养老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