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非常谢谢,就等着这笔款救急,自己也欠别人材料款,整天被催款人缠的没办法,这下可以解决。”申请人2013年2月朱某从禹会区法院领到27万多元执行款时,激动说。
2010年,蚌埠某建设工程公司将某厂房的水电安装分包给朱某施工。双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朱某遂诉至禹会区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原告朱业工程款252697元,于2012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152697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期限付款,原告有权按工程款271197元一次性申请执行。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期履行,2013年,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仍然没有主动履行。法院通过对该企业银行账户查询,发现其有履行能力,逐依法对该企业银行存款进行强制扣划,并及时发放给申请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