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构建诚信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因此我们要大力弘扬。但是现实生活中也存在一部分人不诚实守信的现象,实在是不可取。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执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就遇到了这样一位不守信用的人,被狠狠的“治”了一下。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原告凌某曾用铲车为被告巩某施工,被告还从原告处赊购石子,2012年1月20日经过结算,被告欠原告铲车费、石子费共计2995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此案经过承办法官张法官的调解,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巩某欠原告凌某铲车费、石子款共计29950元,于2012年7月1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2年8月1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2年9月1日前给付9950元。案件受理费549元,减半收取274.5元,由被告负担。
但是时间过去了,被告却一分钱也没有给,原告很是恼火,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先是从外围的银行账户查起,发现被执行人巩某在某银行有存款50000元整,遂一次性扣清执行款、诉讼费、执行费共计30374.5元。案件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