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五河县法院审理执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的案件,原因很简单:几位当事人因为酒席间言语不和,两被告追原告到门外,一顿痛打,造成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的事实。
2012年2月3日晚9时30分,两被告张某、徐某因喝酒与原告黄某发生语言冲突,后两被告追原告至水岸名都小区东区门处对原告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原告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当晚,原告住进五河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裂伤。共住院21天,花去医疗费7323.6元。2012年3月2日,五河县公安局做出处罚决定,分别对徐某、张某行政拘留12日、10日,并分别处罚款500元。
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告黄某主张两被告共同致其身体受到伤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诉求受到支持,两被告赔偿其医药费7323.6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医药费,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承担原告损失41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因被告在10日内并未履行法定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不久,执行法官找到被执行人所在的一家农贸市场,被执行人并不在现场,而是其母亲在家,执行法官讲明案情后,其母亲当场表示愿意交钱,几日后,执行款递到了法院,案件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