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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诉前调解制度
作者:张丽   发布时间:2013-03-06 08:01:50 打印 字号: | |

    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解决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法院来讲构建诉前调解机制,对于案件压力日益增大的法院来讲,无疑是一个解决问题的良好方向。一方面对于当事人来讲,诉前调解制度具有较高的效率价值,能过快速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诉前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是一条低成本的司法救济途径,减少纠纷的诉讼对抗性,以较平和的方式化解矛盾。另一方面对法院来说,诉前调解制度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法院民商事审判良性循环,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力措施。

    一、诉前调解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上的缺失。在我国诉前调解制度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致使诉前调解制度立法缺失。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导致诉前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时间限制、适用程序难以固定和把握。

    2、诉前调解制度增加了诉讼中调解的难度,降低了审判业务庭的调解率,导致法院内部矛盾加大,影响了审判庭法官开展诉讼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同时,有时还会导致诉讼期间的送达难的问题,有时诉前调解的方法不得当或者诉前调解时间过长,导致当事人情绪激动,产生对抗法院的心理。 

    3、诉前调解民事商事案件涉及面较广,对法官和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要求较高;特别是基层法庭,村民调解力量比较薄弱,诉前调解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 

    二、解决诉前调解制度的对策

    1、加强立法,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使得诉前调解有法可依。

    2、加强诉前调解的宣传力度和理性引导,在立案时由立案法官向当事人宣传诉前调解的性质、特点,向当事人作诉讼风险告知、执行风险预测和成本核算,引导其选择诉前调解方式结案。

    3、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相关奖惩制度,使立案法官能充分行使调解职能,并对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使其“愿意”进行诉前调解;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将诉前调解作为立案庭的工作任务之一,从数量和质量上考核该项工作的好坏,并与年终的综合目标考核挂钩,使其“必须”进行诉前调解。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