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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应如何处理
作者:常启江   发布时间:2013-03-12 07:56:16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审判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该条规定,对于我们处理离婚案件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来说“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这里的“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

    审判实践中适用此项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②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义务。

    ③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④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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