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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作者:杨贵莲   发布时间:2013-03-12 07:57:13 打印 字号: | |

    案情:王某和韩某婚后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王某名下。2011年5月1日,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房屋归韩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问题:判决生效时,韩某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是否影响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由此可以看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我国对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的基本原则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变动的法律依据,权属证书如房产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并不是物权变动的依据。

    这里除了要注意“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的除外情形外,还要特别注意《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对物权变动的特殊情况作出的其他规定:(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以上三项仅规定当事人有权享有不动产物权,在处分该物权时,如果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是不发生物权效力的。

    在本案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确定当事人一方韩某拥有房屋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设权判决,其判决书本身即具有与登记、交付等公示方法相同的形成力,因而依据该判决而进行的物权变动,无需再进行一般的物权公示而直接发生效力。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韩某所有,虽未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在判决生效时韩某即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