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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作者:张丽   发布时间:2013-03-25 10:14:47 打印 字号: | |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车辆受损一般由肇事方或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对车辆进行维修赔偿损失。但是交通事故往往还会造成车辆贬值,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由谁承担,学界的看法并不完全一致。

    一种观点认为,车辆的贬值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是车辆修复后该车价值与未遭受损害前的价值比较后的贬值费,它包括当事人对汽车修复后的价值与发生事故前的价值跌落的心理评价,也就是说它并非是必然会产生的损失,也不属于直接存在或将来必须发生的损失,所以一般不予赔偿。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36条规定的“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37条规定的“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根据侵权的补偿原则,财产损害以实际发生为准,即损害多少补偿多少,一般以直接损失为限。而“贬值损失”属于人们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心理评价,不属于直接损失

    另一种观点认为车辆贬值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交通事故发生后虽然车辆经过修理能够恢复使用,但是其安全性、驾驶性能、舒适度等很多方面都将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受到损害。这种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车辆贬值损失是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属于直接损失,而不属于可得利益减少的间接损失,车辆被撞坏尽管经过了修复,但车辆因此贬值是显而易见的,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少损失应赔偿多少损失。 

    笔者基本同意第二种观点,但在掌握时应该严格控制。碰撞后的车辆经过修理后严重影响该车的性能和寿命时,应当给予适当的贬损赔偿,贬值的损失应当经过专业部门的鉴定。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