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郭某的孩子今年要参加高考,为了孩子上学方便和有一个安静的复习环境,其特意在学校附近买了一套临街的商品房居住。然而,搬进新房不久,一楼的店面被一家卡拉OK厅买了过去,装修好后开始营业。为了吸引顾客,这家卡拉OK厅从早到晚都在大声地播放着音乐,甚至到凌晨一点多都不能安静下来。郭某的孩子每天晚上都被音乐的噪声吵得睡不着觉,郭某也多次找到这家卡拉OK厅协商,都没有效果。
问题:郭某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楼下的卡拉OK厅停止侵害?
解答:本案中,郭某所居住的这套商品房和楼下的卡拉OK厅属于相邻的不动产,因此在郭某和卡拉OK厅之间形成了相邻关系,双方应该互帮互助,和平共处,为对方提供一定的便利。卡拉OK厅为了招揽顾客而对外播放音乐,本来无可厚非,是作为它房屋的所有权人应有的权利。但是,卡拉OK厅从早到晚都在大声播放音乐影响居民正常生活,这表明卡拉OK厅权利的行使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已经达到扰民的程度,给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不良的影响。郭某作为相邻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楼下的卡拉OK厅停止侵害,还他一个安静的环境。
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是处理相邻关系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为了充分有效地利用不动产,在用水、排水、通行、采光、铺设管道等方面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在相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当事人为了便利自己对不动产的利用,有权请求他方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方便,他所享有的权利便是相邻权。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有为他方当事人提供这种方便的义务,从而其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
相邻关系最大的特点就是和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所以,法律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有其重要意义。本来权利人在他自己的不动产上行使权力是天经地义的,但是为了方便相邻权人的生活,他们必须将自己的权力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相邻权人在享受权利人提供的方便时,也必须作出合理的安排,尽量减少给权利人生活带来的不便,绝不能把自己的方便建立在权利人的不便之上。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