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淮上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巧结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引发的纠纷,不仅使得申请执行人拿到了赔偿款,而且解决了双方当事人多次诉讼的问题,最终双发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从而避免了累讼的发生。
武某诉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案,该院分别于2010年5月17日和2011年9月8日立案受理。承办法官依法对两案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武某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但在法定期间内被告陈某并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于是,武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主要分歧在后续治疗费用的分担,被执行人陈某希望一次性解决此事,包括后续治疗费用;武某也同意一次性了结此事,但希望多些赔偿。
要想顺利执结此案,执行法官需要采取灵活的方法。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赔偿数额有较大的差距,执行法官采取了背靠背的和解方式,但是终因当事人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第一次和解未能成功。
后来,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陈某的房屋会在近期拆迁,便及时来到被执行人陈某所在的拆迁管理办公室,向其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让其尽量协助法院提取被执行人陈某的房屋拆迁补偿款50000元。于是,被执行人陈某主动找到承办法官解决此事。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金及迟延履行金没有异议,主要的分歧是后续治疗费用。执行法官又分别和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谈话,深入细致的听取他们各自的处理意见,边听边问,去寻找一切有利于和解的因素。执行法官抓住被执行人陈某急于办理房屋拆迁手续的心理,耐心细致讲解法律规定,分析一次性解决问题的利弊得失,陈某最终同意给付后续治疗费18888元。同时,执行法官也向申请执行人武某说明了案件的情况,毕竟后续治疗费没有实际发生,其也没有提起诉讼,更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法官没有强制执行的依据,如果被执行人陈某不同意给付后续治疗费,执行法官是不能强制执行的。通过执行法官多次的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该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房屋拆迁单位给予了大力的配合,在接到执行法官发出的协助提取被执行人陈某房屋拆迁补偿款后,告知陈某必须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不予办理房屋拆迁补偿款领取手续。在此情况下,被执行人陈某只有主动到法院解决相关纠纷,否则法院将直接提取其房屋拆迁补偿款。而执行法官为什么没有直接提取呢?执行法官考虑到申请执行人武某还有后续治疗费用,如果不能一次性解决,等武某起诉到法院胜诉后再申请执行时,就很难再执行到赔偿款,到那时必定损害到权利人武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