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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理不服土地仲裁裁决的诉讼
作者:吴梅艳   发布时间:2013-04-15 11:01:22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要:原告唐某等五人是唐集镇唐集村人,1999年土地二轮承包时,五原告分得了8.06亩土地耕种。2009年,第三人刘某、唐某回乡、要1991年“三田制”土地调整所差不多土地,二该土地是五原告在二轮承包时分得的土地。经村委会协调未果,第三人刘某、唐某向怀远县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2月22日,怀远县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作出怀农仲案【2013】第1号仲裁裁决书。原告唐某等五人不服,将怀远县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向怀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本案该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该条规定了不服仲裁裁决的救济方式及起诉时间,但是对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由何级人民法院受理?由谁作为被告?诉讼的性质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等问题规定不明确。由于上述问题规定不明确,导致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不服而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裁决时,法院难以确定案件性质及被告,难以立案审理。

    根据查阅,《土地承包司法解释实例释解》(2006年版)一书中,对不服仲裁裁决是这样叙述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不是行政诉讼,仍是民事诉讼,即以原来仲裁时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不受仲裁裁决的影响,而且不是撤销仲裁裁决,要求原仲裁机构重新进行仲裁。在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仲裁裁决自动失去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这不同于我国《仲裁法》第五章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不服仲裁或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由哪级法院管辖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上述两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排除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适用,因此笔者认为,该类案件应当根据被告确定管辖权。

    笔者认为,在处理不服仲裁裁决的案件,以仲裁时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按照被告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案件经法院受理后,仲裁裁决便失去效力,处理该种案件时,实际审理的不是撤销仲裁裁决,而是审理合同是否有效,仲裁裁决仅作为一个证据使用,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仲裁裁决违反程序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导致仲裁裁决无效的,仲裁裁决法院就不予采信,然后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合同是否有效的判决。

    本案中,原告提起的是民事诉讼,而被告怀远县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不是适格的被告,应该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