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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政策假离婚后,能否诉请离婚协议无效
作者:杨贵莲   发布时间:2013-04-15 11:03:15 打印 字号: | |

    新国五条出台后,不少夫妻选择通过假离婚来规避房产税,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因为假离婚夫妻一旦假戏真做,没有分得财产的一方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孙某和沈某结婚十年,有意将第二套房产变卖,为规避房产交易个税在民政局办理假离婚,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两套均归妻子沈某所有。为保险起见,两人私下签订协议,说离婚是为了规避房产税,待二套房卖出后立即复婚。谁知,个税是躲了,妻子却食言了。无奈之下,孙某只好诉至法院,以沈某使用欺骗方式与其离婚为由,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处置的内容,并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即房产进行了处置,双方均应按该协议内容执行。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此孙某与沈某夫妻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一项基础性法律文书,其体现了双方自由意思表示。作为一项重要法律文书,我国法律对其效力否定上采取“严格主义”,即除非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法院不会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显然,沈某和孙某在本案中是不符合该种情形的。

    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采取自主自愿原则,复婚必须是双方基于完全自愿的前提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一纸协议是不能够约束双方婚姻意志的。更重要的是,在本案中,即使孙某与沈某自愿复婚,在复婚前沈某拥有的房产也属于个人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真可谓“投资有风险,离婚需谨慎”。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