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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追究刑责慌忙掏钱和解
作者:孟明轩  发布时间:2013-04-15 18:29:11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2011年11月1日,王某驾驶无牌号手扶拖拉机,途径怀远县境内Y153线5KM处,在自北向南横过马路时,与自西向东沿Y153线直行的刘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相撞,致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怀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未果,王某亲属将刘某起诉至怀远县人民法院。

    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1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某未履行义务。2012年4月25日,王某的亲属依法向怀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受申请后于2012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刘某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法官曾两次登门找到刘某进行执行询问,其述称自己有底上共四间的楼房一套,平房两间,农用自卸车一辆,并请求宽限一段时间来筹集钱款。但后来刘某未履行义务,并且下落不明。案件一时没有进展,面对申请人的痛苦表情和种种不理解,执行法官压力很大。后经调查,查明刘某名下有农用自卸车一辆(本院已于2012年6月3日将该车辆查封)。其后,在执行过程中刘某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执行人员又多次去其住处却再也见不到刘某本人,且本院已查封农用自卸车也被刘某隐匿。2012年6月15日,刘某在怀远某银行的存款1000元,也被其为规避执行取走。据此,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执行法官将案件执行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后,经院领导批准,拟将该案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被执行人刘某的刑事责任。经领导同意,执行法官及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被执行人刘某的亲属。

    一听要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刘某的亲属慌了起来,主动到法院请求履行赔偿义务。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一次性赔偿王某亲属9万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