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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形下房主能否拒绝收房
作者:章鸿雁   发布时间:2013-04-18 11:17:07 打印 字号: | |

    案例:2011年8月,李伟购买一套房子,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约定2013年2月收房。到了收房的日子,李伟前去验房,发现小区的道路没有铺好,到处是石子、泥土、砂子,人无法进出,小汽车更无法通行。李伟提出,道路算是配套设施,要等道路铺好之后才能收房。开发商却说,房子全部完工而且质量没有问题,就不能拒绝收房。因为按照合同约定,延期收房的话,开发商是要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的,他们担不起这个责任。

    问题:小区道路没有建好,房主可以拒绝收房吗?

    解答: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商品房交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验收合格、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配套的基础生活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买房人在收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收房: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3.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的;4.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房人的;5.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李伟所购小区道路没有铺好,属于“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这一条。因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李伟有权拒绝收房。而开发商没有如期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向李伟支付延迟交付的违约金。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