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9月29日,王某驾驶怀远县某运输公司名下皖C30×××重型货车,至芜湖市中山南路与大工山路交叉口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皖B13×××号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1年12月5日,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证明,因事故发生时,事故路口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现有证据无法查清任何一方当事人有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事故原因无法完全查清。但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起诉至安徽省芜湖市某区人民法院,因上述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等险种,张某某要求怀远县某运输公司、王某及该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12年7月2日,芜湖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张某某120000元,其余损失由怀远县某运输公司与王某连带赔偿事故责任的50?。判决生效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已履行120000元的赔偿义务。后该保险公司以王某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在赔偿损失后,依法享有追偿权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王某给付其垫付的保险赔偿款120000元;怀远县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争议焦点]
怀远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对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款享有追偿权无疑义,但对是否享有“全额”追偿权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王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垫付保险赔偿款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鉴于芜湖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承担事故责任比例为50?,则王某应在其责任限额内向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即承担金额为60000元(120000元×50?)的给付责任,怀远县某运输公司作为车主,依法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第二种观点:保险公司对王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款赔付责任后,因交强险的赔付不按过错责任比例分担,且根据交强险对违法行为的制约性规定原则,及侵权法中侵权行为的终局性过错赔偿责任原则,王某应将保险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款全额支付给原告。鉴于芜湖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第三者损失120000元,且该公司已实际履行,故王某依法应给付保险公司保险赔偿款120000元,怀远县某运输公司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说理析解]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三)……。……。”。该条款是对保险人承担交强险赔偿义务的除外责任的情形规定,体现了对被保险人违法行为的制约性原则,以及致害人终局性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原则。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三)……。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该条款亦规定了驾驶人在无证驾驶等三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最高院在继交强险关于保险人在特殊情形下仅承担“抢救费用”的垫付责任规定之后,为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严格制约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更为全面的司法解释。另依据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便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在驾驶人存在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依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第三人不按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致害人王某追偿,王某依法应将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全额支付给原告,怀远县某运输公司作为车主,依法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后,依法享有追偿权。怀远县某运输公司作为王某驾驶的皖C30×××重型自?货车的车主,依法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遂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保险赔偿款120000元;被告怀远县某运输公司对被告王某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