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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按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起诉
作者:宋海灵  发布时间:2013-04-23 08:10:32 打印 字号: | |
    问:尹某涉嫌犯罪被某市检察院逮捕羁押40天,后该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来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对其劳教一年,尹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撤销了市劳动教养委员的决定。尹某据此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其被逮捕羁押期间和被劳动教养期间的赔偿金。尹某是提起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

    答:该案涉及两个赔偿主体,两个不同的性质,是提起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应分别适用不同的赔偿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先后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因强制措施被确认为违法而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按行为性质分别适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立案受理。”因此,检察院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是对逮捕错误的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某市检察院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承担错误逮捕的赔偿责任。法院撤销劳教一年的决定,是对劳教机关错误劳教的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八条的规定,劳动教养委员会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即违法决定劳动教养)的赔偿责任。

    因此,该案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不起诉,导致逮捕的赔偿责任,应按刑事赔偿起诉;劳教委又决定送劳教,行政诉讼后法院又判决撤销劳教的决定,对劳教机关错误劳教,应按行政赔偿起诉。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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