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项古老的民事诉讼原则,它起源于古罗马,他强调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不得对同一事项提起二次诉讼。人们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目的是为了请求法院裁判定纷止争,既然裁判已经做出并且生效,就说明纠纷已经解决,无论各方的感受如何都必须服从判决,履行判决,这样才能维护司法的权威与尊严;若是任由当事人随意撕毁判决,那么司法的权威便荡然无存,法律毫无威信可言。
何为“一事”?一事就是同一事实,因为同一事实引发的纠纷经过法院处理之后得到最终的裁判,当事人不得就该事实再次起诉到法院请求处理。
何为“不再理”?不再理就是法院不再受理,对于原告的起诉行为,法院不予支持,予以否定。原告的起诉,法院在之前的判决中已经做出了处理,如果法院再次受理,难免会做出与先前的判决矛盾的裁判,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损害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使得当事人无所适从。
在这里笔者想要说明的是在具体界定“一事不再理”的时候要结合当事人、诉讼标的、案件事实。一般情况下前诉于后诉的当事人应当是不同的,既包括原告的不同也包括被告的不同。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在一事不再理中双方的诉讼标的也应当是不同的,即使诉讼请求不同,但只要诉讼标的相同,法院仍然应当不予受理。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在实践中适用要慎重,否则会造成剥夺当事人诉权,但是又要坚决排斥、避免恶意诉讼,这就需要法官在具体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