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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条件
作者:杨素梅  发布时间:2013-04-28 11:09:45 打印 字号: | |

    审理再审案件是人民法院实现审判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也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通常民事案件在获得了终审判决或裁定时,即代表该案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均已查明确定。但法律同时留给当事人救济的途径,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审查明和适用的事实与法律错误,那么法院就应当依法再审。在此,笔者简要论述民事案件中申请再审的条件。

    首先,可以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是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除上述当事人外,法院内部也有两种启动方式,一是由各级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二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

    其次,可以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但是有两种例外,一种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但财产部分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另外一种是依照特殊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审结的案件,这两种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再次,可以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十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以上十三种情形中,大致归纳为四类:第一类,1至5属于诉讼证据类事由;第二类,6的情形属于法律适用类事由;第三类,7至11属于诉讼程序类事由;第四类,12和13两种情形归为其它类别事由。

    诉讼证据类再审事由中,做出审判所依据的证据不足或是伪造、未经质证及法院未依法调取,从而影响判决的正确性及伪造证据,这些是比较明显的证据缺陷。而新证据的认定是有一定条件的,并非未在原审中使用的证据都是新证据,以下四种情形应被认定为新证据:(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4)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法律适用错误将直接导致案件的正确审理,以下情形可认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2) 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3)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4)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5) 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6 )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除此之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申请再审。(1)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2)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综上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实体条件是:当事人是原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申请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上述的十三种法定情形之一,或两种调解书再审情形之一。

(文章来源:固镇法院网)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