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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人的年龄是否作为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考虑的因素
作者:吴昊   发布时间:2013-04-28 11:26:30 打印 字号: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据此,被害人死亡时已年满60周岁的,扶养费是否给付?如果给付,应如何计算?是否仍应给付20年?即上述解释中的“但60周岁以上的”人是否包括被害人?扶养人的年龄是否作为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考虑的因素?

    受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额,包括需要由其扶养之人所需的必要的生活费用。一般而言,被扶养人都是自己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加,需要扶养人负担扶养义务的时间将越来越短,自受害人受损害时起,被扶养人的年龄越大,需由其实际负担的生活费用的总额也越少。因此。根据被扶养人的年龄来确定此项费用的多少,是符合客观实际的。而且,被扶养人所需生活费用,是一种对实际支出 的补偿,与被扶养人的年龄、收入状况等并无直接、必然的联系,所以在确定此项费用时,通常不必考虑扶养人的年龄因素。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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