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不能,一般是指行为人基于犯罪意图着手实施行为,但其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并不存在,因而不可能导致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情况。对于对象不能犯的判断,即看在行为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对象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即构成犯罪未遂;如果不存在,即为不能犯。而所谓的在行为人的有效作用范围之内是指,在行为人当时所采用的方法能有所涉及到,或者虽然不能直接干预到,但通过当场补救能有所及的情况。例如,行为人闯入被害人的房间意图行凶杀人,而恰时被害人不在家中,则此时就属于对象不在行为人的作用范围之内;若行为人闯入东屋,而恰时被害人在别的房间,则此时对象虽然不在行为人直接作用范围之内,但以当时的情景能够补救,也属于在行为人的有效作用范围之内;若被害人在行为人的视线之内,而行为人并没有发觉,此时行为人仍有补救纠正的余地,也属于在行为人的作用范围之内。
案例,公交车上,甲意图偷乙随身携带的钱,遂把手伸入乙的口袋。若当时乙的所有口袋里均没有钱的话,由于对象根本不存在,不在行为人的作用范围之内,故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所以成立不能犯;若甲伸向乙的左口袋,恰巧此时左口袋里没有钱而右口袋里或其他口袋里有钱的话,虽然对象不在行为人的直接作用范围之内,但行为人在当时的情景完全存在着纠正补救的余地,而且这种补救和纠正不仅是可能的,而且符合一般常理,所以属于在甲的作用范围之内,甲成立盗窃罪的未遂犯。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