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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可否担任父母离婚的一方诉讼代理人
作者:常启江   发布时间:2013-05-02 16:36:34 打印 字号: | |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一案中,因女儿陈小某对母亲张某的离婚行为极为不满,便由父亲陈某委托参加诉讼。对陈小某能否担任父亲陈某的委托代理人法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陈小某不能担任父亲的委托代理人,因为在本案中陈小某作为原、被告双方的子女,与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均有利害关系,其诉讼行为有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故不可以担任委托代理人;另一种意见认为,陈小某担任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比较符合法律规定。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诉讼代理权的行为。委托代理具有以下特点:(1)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2)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3)委托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对诉讼代理人又作了限制性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本案中,陈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接受父亲的委托参加诉讼,在没有证据证明其诉讼代理行为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限制其代理权,故陈小某可以担任父亲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