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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邮寄法律文书忘记转交,法院缺席判决是否生效
作者:刘杨   发布时间:2013-05-09 10:12:58 打印 字号: | |

    吕某与褚某相恋结婚。后来褚某外出打工,吕某与岳父发生矛盾,吕某一生气带着孩子回了外地老家,这使得吕某与褚某长达四年关系紧张,且无任何联系,音讯全无。于是,褚某决定起诉离婚,解除没有实质意义的夫妻关系。法院受理了褚某诉吕某离婚案,按程序向吕某的住所地邮寄发出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传票发出10天左右,邮局送来了回执,回执上是吕某所在村的村支书代为签收的,并注明“代为转交”。开庭当日,法庭一直没有等到吕某,由于事前没有接到不到庭的理由说明,法庭按缺席程序组织开庭。根据褚某的陈述,法庭判决褚某与吕某离婚,儿子由吕某抚养,因褚某没有经济来源,没有能力承担小孩抚养费,加上孩子抚养费问题可日后以孩子名义另案处理,法庭没有判决由褚某承担小孩部分抚养费。吕某收到判决书后赶到法院,以法院没有给其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审判程序不合法为由,不服法院判决。后来才得知,村支书代签法律文书后,忘记交给吕某及吕某的家人。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到庭,法院应当照常查清事实作出判决,但是,当事人不到庭毕竟不能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而且,当事人不到庭,不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从而作出公正判决。因此,我们应当谨慎地适用缺席判决制度,而不能随意进行缺席判决。本案中,法院按程序向吕某住所地邮寄发出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传票发出10天左右,邮局送来了回执,回执上是吕某所在村的村支书代为签收的,并注明“代为转交”,但村支书事后忘记交给吕某,实际上,被告吕某没有收到法院的出庭传票,吕某不到庭应当属于正当理由的,法院不能缺席判决,吕某收到判决后,可以提起上诉,如果判决生效的话,可以申请再审。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