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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与“借条”
作者:梁学勤  发布时间:2013-05-09 10:13:43 打印 字号: | |

    张某向李某出具欠条,载明张某拖欠李某3万元,因张某未予偿还,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3万元及其利息。法院从双方是因借款未予引发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因双方因买卖关系拖欠货款等引发的债务纠纷入手,进行法庭调查,最后查明张某向李某借款,李某交付人民币现金3万元,张某向李某出具了欠条,因双方原来关系较好,双方未言明利息,张某后来因商业经营不善,未予偿还。查明是民间借贷关系后,经调解,双方达成被告张某分期偿还所借原告李某借款的协议。

    区分“欠条”与“借条”,在审判实践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都是债权凭证。但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条是指借别人的现金或财物时写给对方以证明债权债务存在的一种便条文书;欠条有可能是因为买卖欠款、拖欠运费、房屋租金、建筑工程等等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而拖欠费用的原因产生;另外,书写欠条的出具人还可以以质量不合格,工程超期等等理由提出拒不履行欠款义务的抗辩。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20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满时起算;而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约定还款期的从还款期满时起算。也就是说,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近几年来,随着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在这类纠纷中债主提供法院的证据往往只有一份“借条”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民间借款中写好借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出借人在接受借款人书写债权凭证时,要求借款人写“借条”,不宜写“欠条”。双方约定的利率要写入借条中。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发生纠纷时往往带来举证的困难。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旦起诉,借款人否认双方口头约定的利率,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借款时写明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丧失了胜诉权。出借人在接受借款人出具的借条时,应要求借款人书写借款人的全名,并且应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借条的内容应严谨,不能产生歧义。如“借张某某人民币伍万元,还借款壹万元”。这里的“还”字容易产生争议。借条或欠条等书面依据最好一式两份,应以手写为宜,双方各执一份。防止另一方作手脚。另外,双方的主体身份要认真确认。公司,应查明该公司是否已经注销,名称是否准确,书写欠条的人是否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的授权人;自然人是具有行为能力、偿还能力等。

    查明是借贷关系,还是因经济往来产生的拖欠费用关系,对于适用法律,准确裁判,有着极其重要的实际意义。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