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葛甲与葛小甲是一对父子,2008年至2010年期间,两人以没有钱款为由在本乡邵某经营的加油站加油13次,累计赊欠油款19000余元,并称2011年底还清。约定的还款期限过去了,葛某父子没有还款的意愿,邵某多次催要,葛某父子分文未付。2012年10月,邵某向怀远县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葛某父子偿还油款。判决生效后,葛某拒不履行判决结果还玩起了失踪,邵某遂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官依法向葛某父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积极地通过各种途径联系葛某父子,在多方寻找无果的情况下,承办法官遂采取强制措施,去银行查询其账户,后查到葛某父子在某银行有账户,里面存有现金,法官遂将该账户冻结。第二天,发现自己账户被冻结的葛某主动到法院找到经办法官,并将19000元钱归还给邵某。至此案件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