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父亲能否代替成年儿子与他人签订赔偿协议?对此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是本起健康权纠纷的当事人,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告的父亲未经原告的同意代签赔偿协议系无权代理,与被告刘某签署的赔偿协议,只有经过原告的追认后才对原告产生法律效力。现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该赔偿协议依法应予准许。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父亲代原告与被告签署赔偿协议的行为系表见代理行为。被告正是基于他们之间的父子关系,才相信张大某具有代理权,且该关系在实践中值得信赖,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的父亲未经原告同意签署的赔偿协议系无权代理,该赔偿协议经原告追认后才对原告发生效力。原告接受被告的赔偿款即应视为追认,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简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理由是:依照民事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父子关系并不当然构成代理关系。本案原告系成年人,应视为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原告本人的民事行为对其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告父亲与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只有经过原告的追认后才对原告产生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案中,原告虽没有明确表示追认其父亲与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但是原告在事后知晓赔偿协议内容并同意接收被告支付的赔偿款,其接的行为应视为对赔偿协议的追认。同时该赔偿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自由协商达成的一致协议,不存在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法律情形,依法应予以保护,才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故综上所述,应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赔偿协议之诉请。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