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3年1月15日,段靠传驾驶皖DKC866号江淮牌轻型货车,沿找郢常坟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怀远县常坟镇常坟街道路段,超越前方同向左拐弯陆秀娥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时,发生两车相撞,造成陆秀娥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段靠传的过错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陆秀娥被送往怀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支付医疗费15214元。陆秀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段靠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
【分歧】段靠传对于陆秀娥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营养费等费用双方不存在争议,但对于是否存在误工费,双方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而所谓的“正常工作和劳动”是指国家法律保护的劳动工作收入,也就是说,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才能享受误工费赔偿。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本案中陆秀娥作为女性,已58周岁,超出法定工作年龄,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谈不上有误工损失,因而其误工费的赔偿请求法院不应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
虽然陆秀娥已达女性退休年龄,但其作为农村居民是没有退休收入的,她作为农村居民仍然依靠自己劳动维持生计,在其遭受侵害而无法正常从事家务劳动时,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如果仅以其达退休年龄对其不予赔偿,显然有失公平,且客观上陆秀娥住院治疗十七天,确实造成了其误工损失,法院应当支持陆秀娥要求给付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误工费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设计的,其并不以年龄进行限制。我国对退休年龄所作的规定,既有对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劳动能力下降问题的考虑,同时还有新生劳动力就业岗位以及对劳动者予以保护等问题的考虑,退休在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一种待遇。再者,广大农村的多数农民还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多数五、六十岁的老人还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即使是城镇已退休的人员,还有大量的被返聘的现象。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与丧失,必然大大迟延。偏面的以一定的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与我国的国情、社情也不相符。
交通事故误工费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治疗休养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没有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从《民法通则》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误工费的相关规定来看,均未对受侵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侵害,客观上因侵害的发生导致误工而致其收入实际减少,受害人不必考虑到年龄、性别等因素,均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误工费。
本案中陆秀娥虽达到女性退休年龄,但平时仍从事体力劳动,承担家务劳动,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因此,陆秀娥完全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及《解释》的相应规定,向本案的赔偿义务人段靠传索赔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法院也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