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蚌山区法院成功解决了一起因购房不成要求返还定金的案件。
2012年张某看中了王某在本市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很满意,当日就付了定金5000元,剩余购房款待公证过户后一次性支付。但是公证过户时,才知道此房是部队所有,个人没有产权,王某办不下产权证,所以也没有办法过户。张某就主张王某没有告知此房产权的真实情况,不愿意继续购买此房,要求王某返还定金。王某拒绝返还定金,张某无奈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后10日内返还张某购房定金5000元。
到期后王某仍拒不履行。张某申请法院执行。考虑到王某系本市某机关公务员,执行法官找到王某,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后果,动之以理、晓之以情,在法律的尊严和法官的劝解下,被执行人王某主动履行了义务,返还了此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