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空不能犯的判断—时空真假法
时空不能犯,是指在不具备特定时空的背景下,实施了只有在特定时空条件下才能产生特定危害结果的情况。我国刑法有的条文明文要求行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以特定的方法实施。例如,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1条(非法狩猎罪)将禁渔期、禁猎期、禁渔区、禁猎区、禁用的工具、方法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必要要素。在判定时空不能犯的时候,采取“时空真假法”比较合理。如果行为人基于犯罪意图实施以特定的时空为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行为人意图之罪的时间、地点等情形确实存在,未能完成犯罪的,就成立该罪的未遂犯;如果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行为人意图之罪的时间、地点等情形不存在,不管行为人是否已经完成相应的行为,都成立该罪的不能犯。
案例,甲周末去某一狩猎区打猎,事后有人告知甲该片区或属于禁猎区,甲信以为真,遂向当地主管部门自首。由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非法狩猎罪必须符合特定的空间地理条件,作为构成要件的必备要素。本案中,甲并没有在法律禁止的禁猎区非法狩猎,不能因其主观判断失误而定为未遂犯,而应成立不能犯。
通常情况下,犯罪的时间与地点对于犯罪的成立并无影响,因而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情况下,犯罪的成立以发生在特定的时间与地点为必要条件,因而该特定的时间与地点就成为犯罪的必备要素。如果欠缺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要素,就意味着构成要件不齐备,对之以犯罪行为处理,显然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