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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业主无需支付物业管理费
作者:葛怀燕   发布时间:2013-06-19 10:49:08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2年8月,因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小区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不满,经该小区业主一致同意,解聘了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同年9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了相关资料及财产移交手续,代行物业管理公司职责,并制定了小区管理规约,自行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但在物业管理过程中,部分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业主委员会因此将业主作为被告起诉来院,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并支付滞纳金。

    〖处理意见〗

    驳回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对被告的起诉。

    〖评析〗

    本案关键是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物业管理的资格?是否有权对小区代行物业管理职责?及业主是否应当按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约向业主委员会支付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五)……。”,上述规定明确了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业主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代表业主行使相关权利,协助、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的常设性工作机构,其性质应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代行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我们认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其中:“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四)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七)……。”,及十二条中关于业主大会对十一条中第(二)、(四)等事项进行决定时,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等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在符合法定程序、法定要求的情形下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但当业主大会并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小区的物业管理,而是决定由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时,参照以上规定,只要其决定的通过符合上述法定程序要件,该决定并不能认定无效,应当认为亦是允许的。但实践中,鉴于业主委员会并不具备物业管理的资质与能力,一般不提倡小区采用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物业的办法。关于小区制定《管理规约》的约束力,《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但依据该条例第十一、第十二条的规定,管理规约的制定与修改是业主的权利,其通过应当符合上述规定中限定的法定程序与要求,才能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而不是由业主委员会直接制定公布即对业主发生约束力。

    本案中,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进行了相关备案登记,不能证明该业主委员会的产生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也不能证明业主大会通过法定程序决定对小区物业进行自治管理,同时小区管理规约并非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经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及通过,故该业主委员会要求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其制定的小区管理规约对业主不产生拘束力。对于其聘用劳务人员付出的劳务,可通过要求支付劳务费用等方式获得。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