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时代的新鲜,总也逃不过历史的沧海桑田。我们总是在一种混乱的模糊中,极度渴望一种理性,一种可以简单到量化或是具有极高规则意识的一种所谓“理想”社会形态。
法律的兴盛,远不是我们所想象中的“黎明”。一旦作为社会基本底线的法律,被推到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第一线,真实的情况远不如我们看到的那样简单。一种强力极具刚性的规则意识,大都是建立在一个时代传统道德濒临衰落的边缘。
相对于,我们一味提倡的法律至上的理性,我们同样渴望那久远而常新的灵魂。是的,我们更渴望一种法律的灵魂,而非简单的制度和技术性的演进。不具灵魂的法律,终究无法在多种社会秩序的构建中显示其所独具的严谨科学性和深远的哲学性。
法律的灵魂,是我们在处理传统“法制”文化与现代西方法治制度移植中所必须要领悟和改造的。当我们在自由民主的社会中奋力前行之时,我们此刻更加关注的或许应该是“尊严和梦想”。来自人性本源里的善,应是冰冷法律背后所仅存的温暖。当我们不断的去推进完善法治的进程,或许我们就该思考如何行使你的自由,去实现你的“尊严和梦想”。
法律的演进应具有其本质的独立特性。或许可以改变它的规则和结构,但它应该有一颗不屈的灵魂。既不纵容权力,亦不取悦民众。既不为物质所左右,亦不因精神而善变。但法律的理性,往往在本源目的之外,开始寻求价值的最大化。应运而生的是在专业达到一定程度而催生的法律职业化。过度的职业化,终究会与市场相连,而市场终也逃不脱利益的驱使和诱惑。或许,“法律市场”更能印证这种真实的所在。而我们的公平正义,往往也被人为的解释为“法律正义”和“事实正义”。其实质是我们在极度市场化的今天,依然没有建立起源自法律人内心的神圣而崇高的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法学),基本被定义为一种社会科学。相对于人文科学而言,它更能取悦民众和市场。我们在面临一场虚假的“法学”繁荣。法学专业,每年几乎垫底的就业率,似乎表明这种“取悦式”的法律教育,根本无法获得社会的认同。一切功利化的冒进,都无法拥有坚实睿智的灵魂。法律,同样如此。
法律,除了成为一种规则的技术理性。更应该是一种寻求社会进步的哲学思维。对应而言的应该称之为“法律思维”。是可以丰富我们灵魂的神圣的信仰,以及法律所蕴含的的“自由,平等,尊严,梦想。”我们不得不承认,现在的法学教育,正在从欧洲模式转向美国模式。从一个相对保守传统的法律职业发展模式向目前法律职业化程度(法律市场化)最高的美国致敬。我们获得更多的是制度性的设计,而不是深远悠久的法律智慧和其具有的哲学灵魂。相对于制度而言,我们与现代法律理念的距离更远。
一种外在规则的兴起,总是伴随内在精神的没落。在传统思想与西方近代文化的碰撞交融中,无疑,已经渐渐远离了我们的初衷。就法律而言,我们应该从一种程式化的技术处理当中去发现其本身所具有的诗意的美感,和丰富的想象空间。因为富有智慧的想象往往可以塑造时代的厚重。如果法律丧失了这种诗意的想象力,我们的法律技艺也自然会变的粗糙、笨拙,因为只有想象力将艺术家与工匠区别开来。而今天,我们的法律教育中充满了过度的职业主义色彩,而将对正义的追问抛在脑后。法律教育由此与灵魂渐行渐远。法律人的职业技术越繁琐,法律人的灵魂就越空虚。
我们总是在忧虑中满怀着希望。我们不应该局限于对条文的技术性处理识记,或是将法律当做一种谋生的工具。作为真正的法律人,最重要的绝不是我们现在所认为的那样。在法律之外,我们终归要找寻那被我们丢弃的灵魂。在利益之外,我们也必然逃不过历史赋予你的担当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