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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懂得保全 诉后执行方便
作者:姚磊   发布时间:2013-07-17 16:14:02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2013年7月15日,安徽五河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此案的执行并没有费多大的周折,申请人宁波明欣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却值得大家学习,由于诉讼前采取了保全措施,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便从冻结的银行存款中直接扣除230000元,案件顺利执结。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宁波明欣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众德燃气有限公司因为气化站建设产生纠纷,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三十多万一直未付,原告在起诉前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法院下了保全裁定,冻结了被告在银行的存款400000元。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和解,被告同意以230000元解决此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找到了执行法官,出具了保全裁定,执行法官办好手续,从银行帐户中直接扣划了执行款230000,案件当天执结。

    法官点评:诉讼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后,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在当前我国信用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民事财产保全制度对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很多当事人在诉讼中,往往只注重官司的输赢,而不重视财产的保全,等到官司打赢了,被执行人早已把财产转移一空,落得了赢得官司赢不了钱的局面。所以,打官司时,先采取保全措施,等到日后赢得官司,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较好的维护!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