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拿到了执行款,申请人宋某的亲属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紧紧握住执行法官的手:“是你们帮这个破碎的家庭撑起了希望啊!”
2012年2月的一天,凤阳县的陈某驾驶小型拖拉机,沿怀远县工业园区邵圩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安徽唯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在道路左侧与申请人宋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宋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怀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宋标将陈辉诉至法院。2012年3月1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79497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没有按期履行赔偿义务,宋某依法向怀远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2年6月26日,怀远县法院受理了本案。经调查,在本院辖区内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陈某的户籍地和常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找人难,查找财产更难,执行难度较大。先期我院只执行到位10000元赔偿款。
申请人宋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左小腿受伤,在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第一次手术共花去医疗费11万余元。经我院办案法官实地走访了解到,宋某家里四口人,妻子是聋哑人,无经济来源,一双儿女尚未成年,宋某是家庭唯一的经济支柱。现申请人因腿伤卧床不起,家里已无任何经济来源,还要花钱吃药护理,聋哑妻子则整天以泪洗面,家庭生活极其困难。因上述治疗费用大部分都是外借亲朋好友的,法院判决的赔偿款短时间内又不能完全执行到位,现在申请人已是外债累累,无力筹措二次手术的费用。由于申请人的腿伤已超过二次手术的时限,且治疗中断,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伤痛的折磨和生活的压力导致申请人整天唉声叹气,情绪极其低落,对生活失去了信心。据医生介绍,如不尽快进行二次手术,将会进一步感染致残,甚至危及生命。对于这个家庭的困境,执行法官是看在眼里急在心上。
经过汇报,2013年7月9日,由怀远县政法委叶主任牵头,怀远法院李副院长带队,会同工业园区管委会、邵圩村的干部,前往申请人宋某住处进一步了解情况。对于宋某一案,院领导指示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多想办法,积极拓宽办案思路。要让被执行人陈某对宋某的伤情严重程度有足够的了解,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有足够的认识。
2013年7月12日,经过执行人员反复沟通,被执行人同意去看望一下再次住进医院的宋某。看到宋某伤腿的惨象,陈某也震惊了,声称没想到会伤得这样严重。执行人员趁热打铁,就势做陈某的思想工作,通过辩法析理,既晓之以情,又指出后果的严重性。双方通过反复协商,最后达成和解协议,包括二次手术费用,陈某一次性赔偿宋某20万元了结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