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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自媒体中“民意”与司法的关系
作者:邱亮亮   发布时间:2013-07-23 11:06:41 打印 字号: | |

  (一)民意与司法

    社会转型时期人们面临的冲突、困顿、无奈、焦虑往往通过网络自媒体传播途径予以宣泄。同时也成为民众通向司法的无形非正式的重要渠道。民意的过度泛滥会逐渐演变成一种带有情绪化和利益倾向非理性引导,从而对司法施加压力影响案件当事人。民众对权利、司法、法律的关注是好现象,这表明民众有了解审判,参与审判的欲望和诉求。但民意对司法的过度关注和反应同时也说明了对司法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信任。而且民意一旦聚集成为一种力量便可以左右司法和审判。有的学者认为“民意实际上不会对司法独立性造成影响”,孤立来看,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是全面来讲民意不实际影响司法,但不代表其不会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并将一定程度上构成对司法独立性的损害。我国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要尊重民意,但不能讨好民意,更不能被民意所左右。随着司法职业化和专业化推进,司法难免与民众之间保持一种距离,出现一定程度的隔阂,但这正是确保司法独立性和审判中立、公正的客观要求。民意表达的内容和方式也要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之内,不能一味迁就民意,而曲解甚至于违背法律。

    (二)司法与媒体

    司法机关为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审判的中立公正往往对媒体的报道采取一种抵触态度。而媒体则以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为理由介入到司法实务当中进行相关报道。尤其面临自媒体时代的迅速发展,不仅是主流媒体,更多的民众也参与到对司法个案的报道当中。其中不乏一些民众在没有弄清事实真相以前随意转发对司法机关尚未决断的案件带有倾向性的报道,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机关面临民意的巨大压力。甚至于影响主流媒体对事件的舆论导向,进而容易使案件的处理的偏离正确的方向。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相关的新闻法或传播法,加之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规范也不完善,从而导致主流公共媒体在对自媒体传播信息的筛选中采取放任不负责的态度。加之我国民众在现代信息传播中缺乏必要的甄别能力并且受限于自身素质,造成对司法报道一定程度上带有偏见和倾向性。而司法机关也缺乏对涉及公共事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个案进行有限度的公开报道。最终,容易使民意淹没司法的公正,而且导致民众对司法信任的缺失。

    (三)媒体与民意

   “新闻媒体监督,实质是民众的监督”,新闻报道的倾向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民意的反应。只是在自媒体时代,民意更容易泛滥而且更加多元而分散。随着博客,微博,论坛等一些列互联网虚拟个人或公共社区的出现,个人信息的传递和呼唤变的更加的迅速和便捷。尤其是网络空间,其为民意的出现和传播提供了更现代化的媒介传输手段,并且几乎受不到有效的监管和规范。于是,民意借助媒体,往往从虚拟的网络社会迅速的传递并影响现实社会。加之,媒体的市场化运作和商业性,其更愿意去迎合公众,从而更推进了民意的快速聚集。由此,现实中个案往往被媒体在网络空间经过酝酿,迅速的扩散。以至于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从而,对现实的司法活动造成多方压力,一定程度上媒体与民意的结合,将形成左右司法的强大力量。进而,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和审判的公正。西方国家民意往往由媒体引领甚至操纵进而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的政策和司法。尤其像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国家,民意对于审判的影响甚至起到直接性作用。而对于我国而言,民意无法直接对司法产生影响。主流媒体整体上都受到国家相关制度的限制,因此,民意基本上能被当权者进行有选择性的引导。但对于自媒体则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监管。自媒体的民意往往通过散发性的传播,对当权者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在一些有社会影响的案件中,案件的审判往往需要有相关领导的“批示”或发话,才能对案件进行最后定论。我国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其实质是由当权者向司法机关施压来挟持司法。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