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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陪嫁物品抵彩礼 法官巧结婚约财产案
作者:宋加堂   发布时间:2013-07-23 11:21:06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按照民间习俗,订婚男女往往有财物往来,俗称彩礼。虽然婚约对当事人并无法律约束力,解除婚约也不需要诉诸法律,但因解除婚约往往产生的返还彩礼的情况,因而产生财产纠纷。近日,固镇县法官用陪嫁物品抵彩礼的方法了结一起婚约财产案件。

    2010年11月,张校校与陈妮娜经人介绍相识后订婚,张校校及家人按照农村风俗给付陈妮娜彩礼款26000元用作陈妮娜购置结婚物品。 2012年1月15日,陈妮娜及家人在接受张校校给付的过红礼20000元及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金镯子后,与张校校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陈妮娜的陪嫁物品有:电脑、冰箱、餐桌、洗衣机、电瓶车、组合家俱一套、棉床被子等。后陈妮娜怀孕、张校校外出务工,陈妮娜到娘家生活,陈妮娜的陪嫁物品中有电脑、电瓶车、餐桌在其娘家,其余物品在张校校家。期间,张校校分四次给付陈妮娜3600元生活费。2012年12月5日,陈妮娜在固镇县城关镇卫生院产下一子,但因肺出血抢救后夭折。

    法院审理认为,按农村风俗给付彩礼款带有一定目的性,即给付一方要求接受方形成婚姻关系。本案张校校的诉讼请求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但应当酌情返还,因为陈妮娜在接受张校校的彩礼后与张校校按农村风俗同居生活,虽然其婚姻关系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不受法律保护,但毕竟致陈妮娜怀孕生子,况且陈妮娜接受的彩礼款用于购置了陪嫁物品及结婚花费,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陈妮娜陪送到张校校家的嫁妆折抵彩礼款较为妥当。遂判决如下被告陈妮娜现放在原告张校校家的陪嫁物品:冰箱、洗衣机、全友牌五组合家俱、棉床被子等折抵彩礼款归原告张校校所有。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