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乙某市A公司(住所地河南高新区)因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纠纷委托原告甲律师所出庭代理。双方签定了委托代理合同。签定合同后,原告派员为被告代理提起了诉讼,该案件在乙某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判决后被告不复提起上诉。因被告未支付代理费原告遂诉至蚌埠市禹会区法院,请求被告支付代理费29000元。案件在答辩期限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以被告住所地在河南高新区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蚌埠市禹会区法院,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河南法院审理。
【评析】:关于本案管辖确定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本案应由河南法院管辖。其理由分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因原、被告签定委托合同时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所代理案件审理法院有两个,何况,原告甲律师所又在禹会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河南高新区,因而,应以被告所在地法院河南法院审理为妥,该案应移送河南法院审理。
其二,本案应由乙某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应移送乙某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委托合同的履行地应该是受托人处理主要受托事务的行为地。就本案而言,该案委托合同涉及的案件诉讼在乙某市中区人民法院,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当属乙某市中区人民法院辖区,故乙某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乙某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笔者同意以上第二种观点。(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