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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被帮工人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作者:常启江   发布时间:2013-07-26 16:25:0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原告张某应被告王某之邀无偿给其修缮房屋。晚上在王某家吃完饭后,在回家途中在拐弯时不慎从摩托车上摔下(无牌无证),导致右腿严重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双方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2013年4月,原告张某以给被告王某义务帮工受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

    处理意见:对于本案被告承担何种赔偿责任,合议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张某并不是在义务帮工中受到伤害,而是在帮工结束后的回家途中因意外事故受伤,应视为意外事故,本案被告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张某是应被告王某之邀,无偿给被告提供帮忙,对于原告所受到的损失,应理所当然地应由被告王某全部承担。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虽然构成义务帮工关系,但原告张某也有过错,对该损失不应由被告全部承担,张某也应适当承担一部分。

    对于本案而言,笔者同意最后一种意见 。

    实际上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只要我们抓住了两个关键环节本案就迎刃而解。

    第一、首先要界定“从事帮工活动中"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帮工人致人损伤和被致伤都明确规定必须是"在从事帮工活动中",顾名思义是指在帮助被帮工人从事一定的劳务过程中。本案中,王某请张某为其修缮房屋,从表面上看,帮工活动只体现在为王某提供劳务活动过程中,不应包括其他环节。但笔者认为,对于帮工活动不应机械地理解为仅仅在于“提供劳务活动过程中”这个特定环节,而应综合整个案情来考虑。“去”和“返回”均应视为与提供劳务活动不可分割的两个环节,无法割裂。就如同职工上下班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仍然可认定为工伤一个道理。本案中,张某驾车返回的过程应视为从事帮工活动的自然延续,应当理解为"从事帮工活动中"。

    第二、帮工人张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可以实行过失相抵。

    所谓过失相抵规则,就是指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得减轻或免除损害赔偿之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且在转弯时未能减速,致本人重伤,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具有重大过失,故对其过错行为理应减轻被告王某的赔偿责任。

    综上,我们在认定被告王某在义务帮工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因原告本身的重大过错亦应适当地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