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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患有先天性智障的两人能否登记结婚
作者:葛新伦   发布时间:2013-07-26 16:26:07 打印 字号: | |

    案情:张某今年25岁,患有先天性智障,生活处于半自理状态。正常人王某今年42岁,家境贫困。王某为了避免孤苦终生,在别人的介绍下欲娶张某。张某的父母鉴于自己女儿的现状,也同意将女儿嫁给王某。于是,二人在张某父母的陪同下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民政部门在了解到张某的情况后,告知王某和张某他们不能登记结婚。

    观点一: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先天性智障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不能登记结婚。

    观点二:我国《婚姻法》只是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但先天性智障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规定。从现实角度来看,先天性智障患者结婚后可以得到配偶的抚养、照顾,其生活有了保障,其人生有了归宿,也给社会减轻了负担。因此,可以允许张某和王某登记结婚。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虽然《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是,《婚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禁止登记结婚的疾病的种类。1986年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中规定不许结婚的情况包括“双方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本案中张某属于先天性智障,但王某是智力正常的人,应该允许他们登记结婚。鉴于张某患有先天性智障,允许其生育子女将会对其后代造成不利影响,应当禁止其婚后生育。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