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审结了一起因夫妻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一方不履行而引发的民事案件,案件的本身并不复杂。原告张某某和被告马某某因故于2011年协议离婚,在离婚时双方约定,夫妻共有的住房、拖拉机等归男方所有,男方分三次给付女方150000元。但是,男方将住房和其他财产变卖后,并未履行协议,因此,张某某将被告马某某告上了法庭。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但是,笔者在立案的过程中却发现,同类型案件在法院系统立案的案由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这种案由过于笼统,应当进一步细化,而笔者认为此类案件案由应当立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更为妥当。
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由于未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配,在离婚后针对前述财产的分配而引起的纠纷。此类案件的争议应当是离婚后男女双方当事人婚内夫妻财产未分配的部分。而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是指夫妻双方在履行夫妻财产分割时产生的,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履行或效力的纠纷。本案中,男女双方已经在离婚时对夫妻财产的分配进行了约定,争议焦点为男方拒不履行协议,因此,该案案由应当确定为夫妻财产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反悔的,必须在一年内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为由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而本案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分得住房和拖拉机等财产并将其变卖,有履行协议的能力却拒不履行,在法定的时限内亦未提出异议,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承担履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