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该款最后使用“等人身、财产权益”的表述表明在列举范围之外的民事权益,只要符合该法的规定,仍然可以适用该法。
那么,在列举范围之外的民事权益主要又有那些呢?
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权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二、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三、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并有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身份关系所必需的权利。四、占有权益,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以是有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和动产。五、债权,即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在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的状态时,也可以使用《侵权责任法》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