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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被裁员 申请补齐社保欠款得执行
作者:孟明轩   发布时间:2013-08-02 13:09:01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案情摘要:申请人赵斌于1978年起即在某县农村电管站工作。2001年其所在的电管站收归国有,由该县排灌站收管。2008年1月,县排灌站无正当理由解除了与赵斌的劳动关系。

    由于之前县排灌站未给申请人赵斌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协商未果,赵斌向怀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1年,赵斌与某县排灌站劳动争议一案,怀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某排灌站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内为申请人缴纳1996年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诉讼,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赵斌向怀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经过调查了解,县排灌站属部分拨款事业单位,经费比较紧张,履行义务有困难。执行人员积极和该单位负责人沟通,和申请人一起想办法,多方协调,最终把县排灌站欠缴的2万多元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执行到位,案件圆满执结。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工一定要规范,按时足额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