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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子湖法院:执行文书一送达 案件当日就了结
作者:邱雷 郭利利  发布时间:2013-08-06 17:39:54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日前,在执行一起提供劳动服务者受害服务纠纷中,龙子湖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当天,就督促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得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了保护。

    姜某为蚌埠市某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在劳动过程中人身遭受了损害,受伤较为严重,经住院治疗后得以康复。但是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与单位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经审理,判决单位赔偿姜某各种费用合计三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其单位并未及时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姜某遂向龙子湖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在查阅案件材料后,即与上述单位取得联系,约定时间,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执行法官把握时机,积极向该单位负责人释明了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了如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督促,在接到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当日,该单位即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全部三万余元执行款转到法院账户。该案得以又快又好的执结,受到申请执行人的赞扬。

责任编辑:龙江